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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满两年“是否扩大仍未定”(2)

时间:2016-06-17 01:02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admin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政策专家丁元竹指出,房产税与每个人、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作为公共政策,需要政府和百姓的互动,关于房产税改革,目前社会各界都在从不同角度进行讨论,应该有一个通道将利益各方的合理诉求送入决策的层面。

房产税全面推出前 应先理清房地产税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汪康公开表示,正在研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但目前要提出一个完善的方案还有难度。房产税关系到国计民生,扩大试点还要经过更大范围的讨论,甚至可能还要经过全国人大的讨论。

1.4%,这是目前房产税在中国总体税制中所占的比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小税种,但其承载的社会热点却是一系列的,它涉及房地产制度、预算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目前已逐渐上路但仍须获得实质性突破的改革领域。

重庆高档住房应税价格也在今年开始执行新标准,房产税应税价格起点从2012年的12152元/平方米提高至12779元/平方米,是重庆主城9区2012年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6389元/平方米的两倍。

在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中,税务部门征税方式大部分是代扣代缴,也就是“提前扣税”,而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房产税则需要“上门征税”,需要从纳税人手中要钱,这对征税方式来讲是一场质变。(编注:目前中国的税收格局中70%以上来自间接税,仅有四分之一来自直接税,这其中还有18%来自企业所得税。)


向直接税为主的转变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

在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上,业内观点不尽相同。经济学家华生(微博)认为,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逐步降低开发环节的税负,增加转让环节的税负,然后逐步开征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最后开征针对房产的遗产税,但这些都应做差别化的税制设计,比如说有一套房的人和有三套房的人,转让房产缴税应有差别。

近些年,无论是住房信息联网步伐的加快,还是税务部门房地产评估技术的成熟,都为征收房产税逐步解除了技术障碍。但正如一些业内人士所说的,技术只是时间和操作问题,重要的是如何让纳税人不去抵触交税,一旦“上门征税”,纳税人就会更加在乎“我的税到底去干什么”。

各方基本共识:应突出收入调节功能

“非常重要、不可避免、难度很大,这是房产税改革的三大特点,从更大的视角看,在城镇化加快、收入差距拉大的背景下,做这件事情正当其时。”华生说。

仔细梳理现行税法可以看出,在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涉及30%至60%土地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3%至5%契税,20%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此外,还涉及土地出让金。

房产税破题与楼市调控密切相关,在房产税试点的两年中,关于这一改革的相关讨论不断引发,尤其是征收房产税是否会对房价一剑封喉。但经过一轮轮讨论,官方、专家、业内人士基本形成共识,楼市调控是综合调控,房产税只是手段之一,而作为财产税,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目前更加被重视。

“怎么征税是相对简单的问题,关键是要解答为什么要征税?”毕马威华中区税务主管合伙人卢奕指出,“房产税的支出要明确,要让纳税人可以清楚地知道、感受到,才会主动交税,这从根本上需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逐渐解决其中不透明、不合理的部分。”

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究竟该“怎么征税”?

重庆数据则显示,重庆房产税试点的第一年,征收税金约1亿元。

虽然试点已取得初步效果,但税收规模十分有限。对此,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微博)曾撰文指出,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搞房产税试点,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调节市场,影响住房消费,并为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编注:1月26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在北京出席中国经济年会时称,中国税制改革首推直接税,而“营改增”实际是重大财税改革的导火索,将促进房产税等直接税种的加速出台,并带来增值税率下调,以及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新构建。他分析,营业税目前是地方政府几乎惟一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的50%甚至更多一些。目前“营改增”试点范围仅涵盖交通运输业和六个现代服务业,只涉及地方税收收入的20%~30%,所以影响还是局部的,“但待‘十二五’末营改增推广到全部,当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不再存在,而完全纳入到增值税的框架之内时,就意味着地方政府惟一的主体税种就不存在了”,届时,地方政府很难找到另一个税种来代替营业税成为主体税种,所以房产税的开征可能会因此加速。)

综合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 1月27日,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上海、重庆试点满两年。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试点已初见成效,但整体评价还需要进一步的数据公布,是否进一步扩大也未定。

“围绕房地产领域的改革是改革的一个核心,也是突破口。”搜房网总裁、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董事长莫天全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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