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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意外险该不该赔?

时间:2018-06-01 01:00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admin

  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而根据医院检查,除了马先生头部有一块擦伤外,身体其他部分并没有明显的外伤痕迹,而医生考虑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而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死亡,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为马先生的身故做出赔付。

  2.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也指出,对于本案的意外事故,应当从通常理解的角度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即奔跑、情绪激动及摔倒等突发的意外事件,直接导致了死者遭受到疾病的伤害,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约定,因此属于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范围。

  而且,投诉人认为,猝死并不是保险拒赔的理由,也不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免责条款之列。事实上,基本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上也并没有明确“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记者查询发现,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以罗列了十九条责任免除情形,当中并不包括“猝死”的情形。

  由于尚处于保险期内,马先生遭遇意外不幸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但该保险公司却拒不赔付,此后马先生家人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刘健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马先生死亡是被诉人所说的猝死,也不能成为被诉人拒赔的合法理由。猝死只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的争议在于对意外事故的理解,根据保险条款第三十条“释义”第三款,将意外事故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伤害,并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马先生突发的心源性猝死是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所引发的结果,是在奔跑、情绪激动以及摔倒等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结果,而非死者固有疾病,因此被上诉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分析认为,“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同时也要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外来性”强调某种危险或事故来源于人体外部,用以区别以内生疾病为保险对象的健康保险;“突发性”强调伤害是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强调这种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强调伤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本案中,法院正是根据这四大因素判定,马先生突然死亡是意外伤害造成的结果。

  案例中猝死属于意外事故

  1.判定意外伤害四大要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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