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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险

时间:2018-05-10 01:00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admin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意见》同时称,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原标题:

运营商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险

违规停放或被记入信用记录

《意见》明确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但是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运营商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险

共享单车管理新规出台,禁向12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鼓励免押金租赁

押金要接受交通、金融等部门监管

《意见》指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根据《意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深圳商报记者 肖晗)

在规范企业运营服务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标准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

人工智能朗读:

运营商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险

交通枢纽景区周边应配建停车点

运营商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险

对于共享单车的规范停放,各地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意见》明确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但是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深圳新闻网讯 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官网消息,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各地要制定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用户注册使用共享单车实行实名制,鼓励平台免押金,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等。并首次提出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新规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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