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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同方威视专利诉讼:知识产权保护日趋严格完善

时间:2018-12-13 13:56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admin

  近日,清华大学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威视)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示科技)专利侵权案有了最终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对此侵权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瑞示科技被诉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停止制造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专利侵权纠纷的前因后果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专利号:ZL200710304704.8),该专利是同方威视在集装箱及车辆检查技术领域申请的一项核心发明专利,共包含九项权利要求,于2011年12月28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止。

  据了解,同方威视成立于1997年,源于清华大学,是全球知名的安检产品和安全检查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有货物及车辆安全检查系统、行李及包裹安全检查系统、人体安全检查系统、放射性物质监测系统、爆炸物及毒品探测等系列安检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瑞示科技成立于2014年,是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示)的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X射线安全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设备生产和销售,与同方威视同属安全检查行业。

  同方威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对市场进行常规监测时发现,瑞示科技涉嫌专利侵权,随即组织团队开始搜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公证。有了初步的侵权证据后,于2017年1月20日,同方威视和清华大学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瑞示科技立即停止制造落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包含该“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集装箱及车辆检测系统,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合理支出费用110万元。同时,向郑州中院申请对瑞示科技位于河南省漯河市的生产场地内的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随后,郑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支持了同方威视的证据保全申请,对瑞示科技相关厂房进行查封和现场勘察。

  瑞示科技面对同方威视的指控,提出了三点反驳意见:其一,清华大学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资格;其二,涉案的产品只是进行试验研发的样机而非成品,更没有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的行为;其三,涉案的产品没有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三大焦点引关注

  通过郑州中院对侵权产品的现场勘察以及双方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此案归结为三个争议焦点: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瑞示科技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三、同方威视主张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110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经过郑州中院现场勘察和全面技术比对,判定侵权产品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瑞示科技的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二,郑州中院认为,根据同方威视提供的证据,河南省环保厅网站公布的“瑞示科技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其已为侵权产品进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可以认定瑞示科技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的行为;因未有证据证明瑞示科技有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于同方威视要求瑞示科技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不予支持;上海瑞示在网站所展示的产品型号相关功能介绍、技术指标等内容与瑞示科技的侵权产品相一致,且上海瑞示与瑞示科技为同一法人,同时瑞示科技以同类产品进行投标,又因同方威视未提供显示上海瑞士存在其他生产所展示产品能力或场地的证据,,故认定瑞示科技存在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焦点三,郑州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该种成套设备价值较高、瑞示科技系生产制造企业等因素以及同方威视为本案调查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郑州中院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万元。

  2017年8月10日,郑州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瑞示科技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停止制造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瑞示科技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河南高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瑞示科技的上诉。

  本网为了更加深入报道此案,联系了本案被告方瑞示科技相关人员,但是截止到发稿为止,对方未作出回应。

  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根基

  作为一家源于清华大学的高科技企业,同方威视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在国内外申请布局4000余件专利。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同方威视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社会提供更先进的安检产品解决方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命脉,那么,遇到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时,企业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鉴定人张武军教授认为企业要做到三点: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专利管理制度,力主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从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形成。二是要提高专利保护水平。既要在研发前做好专利信息检索,防止侵权和无效研发等潜在风险;又要在研发中注重专利分析,做好专利布局和预警;还要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并保持法律状态稳定。三是要运用维权策略,主动跟踪和搜集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证据,及时向竞争对手提出侵权警告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面对企业日益旺盛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一批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着力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力度和精准度;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完善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在知识产权立法层面,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着眼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借鉴国际做法,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赔偿和罚款额,显著增加侵权成本,震慑违法行为;明确了侵权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阻止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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